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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oer - 2007-10-29 15:27:00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育科研的积极性,更好的完善学校对教师教育科研成果的规范管理与保存,促进学校教育科研整体水平的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1、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教育科研成果包括以下内容:
(1)    论文发表:凡我校教师在各级各类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的文章,均在个人教育科研成果之列;
(2)    论文获奖:凡我校教师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比赛中获奖,均在个人教育科研成果之列;
(3)    与学校各级科研课题相关的赛课、汇课活动:凡我校教师在参与学校各级课题及个人研究专题过程中所参加的赛课、汇课活动,均在个人教育科研成果之列;
(4)    课题研究:凡我校教师在参与学校各级课题(含个人研究专题)的过程中,承担工作并形成的可鉴定的成果(论文、阶段总结、研究报告、电子作品),均在个人教育科研成果之列;
(5)    其他:包括教师个人参与的经学校认定的校外课题研究活动所形成的科研成果;班本课程的研究与开发及其他经学校教科室坚定的教育科研成果,均在个人教育科研成果之列;
2、申报鉴定:凡我校教师在本办法第1条所界定的教育科研成果的范围内,取得成绩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1)登陆学校教科室电脑,在年度“教师教育科研成果统计表”中登记自己所取得的教育科研成果。登陆办法:年级办公室电脑——网上邻居——JKS(密码:8250)——F:——年度教师教育科研成果统计表——完成输入。
(2)提交发表刊物原件、获奖证书原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原件至学校教科室(教科室复印后原件返还,复印件存档)
(3)经过申报鉴定的教育科研成果由教科室分类整理,作为学校年终成果奖(教育科研)的发放依据,做到公正、透明。
3、  奖励办法:
精神奖励:对于教师个人取得的教育科研成果,学校在精神方面给予奖励:
(1)    在每周三的政治学习时间,由校长宣布获奖教师的获奖情况,并颁发获奖证书;
(2)    利用学校教育科研活动时间,通过“成果推广会”的形式,由获奖者对自己的教育科研成果向全校教师进行推广;
(3)    优先安排取得教育科研成果的教师参加和自己的科研活动主题相关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
物质奖励:对于教师个人取得的教育科研成果,学校在物质方面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区级
校级
论文发表
400
200
100
50
30
论文获奖
200
100
50
30
20
赛课汇课
200
100
50
30
20
开设讲座
200
100
50
30
20
备注:(1)上表论文及赛课均为一等奖的奖励标准,其中国家级、省级、市级的获奖论文每降低一个等次,则比照下一级别的一等奖给予奖励(如国家级二等奖比照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三等奖比照市级一等奖,以此类推)区级、校级不再做区分。
(2)论文发表的刊物必须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教育学会公开发行的刊物,除校级以外,汇编材料不在奖励之列;
(3)论文获奖必须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教育学会组织的正规的论文比赛,校级论文获奖由学校教科室组织年度教师论文比赛(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随笔,其他教师提交的教育教学论文),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定确认。
(4)赛课汇课及开设讲座必须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教育学会组织的正规活动,非正式的发言及讨论不在奖励之列;
奖励程序:
学校教科室在年终负责把经申报鉴定的教师个人教育科研成果提交校长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分类评定,在年终奖中按照标准给予奖励。
本办法将提交校行政会及2004年度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如能顺利通过,于是2004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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